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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纪实:1986年江西吉安“1011”杀人碎尸案


  1986年10月1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左右,吉安市三轮摩托运输个体户庄娘送停在汽车站南面丁字路口,等待接客运货。过了一会,走来一个自称“赣州人“的年轻人,要求庄娘送帮他找一家私人旅社,寄存装牛皮的四个包裹。两人商妥后,“赣州人”付了三元钱运费,将四个包装上车。

  庄娘送开车来到市内“利群旅社” ,服务员问清了人不住店,不同意寄存货物。“赣州人”得知庄娘送家住吉安市,提出将四个包暂时寄存他家,只放一两天,每天付存放费一元钱。庄娘送当即答应,便将四个包及“赣州人”拉到白塘乡螺川村委会校场村自己家里,将包搬进住房。“赣州人”从军用挎包里拿出厚厚的一叠人民币,抽出一张伍元钞票付给庄,敷衍几句后就走了。

  10月4日后,有三个包发出难闻的臭味,庄认为是包里的牛皮没有收拾干净,便将三个包搬到房后猪栏里。但臭味越来越浓,周围村民议论纷纷,指责庄娘送,要其处理掉。

  10月11日,整个猪栏臭气熏天,使人作呕,苍蝇满屋,三个包被蛆虫爬满。庄娘送想,十天已过,“赣州人”没有来取,打算把三包牛皮处理掉。他先打开住房里的包,只见里面是一床有大量血迹的棉被,顿时心慌, 随后用菜刀切开猪栏里三个包中的一个,发现包内装的很像人体,更证实问题严重,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下午四时,吉安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立即报告了地区公安处。四时一刻,地区公安处副处长兼市公安局局长李富林、副局长龚先明、公安处刑侦科副科长周镇发、彭水生、刘勇带领侦技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勘查访问。初步认定,三个发臭的包里装的是一具人的尸体,立即将四个包运到吉安地区卫校的尸体解剖室进行解剖尸检,同时全方面开展调查。

  第一个包五层,包内是一留有两支手臂、无头无腿的男性躯干;第二个包四层,包内装着人体两下肢。这两个包每层都用细麻绳反复捆扎多道,经洗净过称,共用了八两麻绳;第三个包六层,里面是一个人头,三个包合起来是一具男性全尸;第四个包是尼龙蛇皮袋装着一床大红色被面的棉被,被里染有大量血迹,中间有两个黄色尼龙枕套。

  四个包计有麻袋、蛇皮袋、塑料袋“555”两用人造皮包、衣、被等包装物品二十种,三十一件。其中一个尼龙袋上写有“肖明德’字样,有三个蛇皮袋印有湖南岳化绵纶厂出品时“乙丙酰胺’字样。

  因尸体存放时间比较久,气温高,已高度腐败,死者面部变形,每层包装物上都爬满了蝎虫。刑技入员不顾脏臭,以高度的责任感,第一次尸检用了三个多小时,认真仔细地一层一层解包,清理了全部遗留物,对尸体进行解剖验证。此后,又反复多次对尸体和包装物进行勘查检验。

  法医验尸认定,死者为男性,年龄20~25岁,身高1。64至1。70米。从胃内物判断,死亡时间在九月二十九日晚七时至三十日晚十二时,很可能是饭后二小时左右死亡,死后八至十小时左右分尸。死者血型为A型;对胃内液进行氰化物、磷化锌、安眠药检验均未检出。尸体头部右耳上方5厘米处,有二处相接呈横形的挫裂创。

  案件发生后,地、市公安处、局及时分别向两级党、政领导作了汇报,并根据两级领导对侦破该案的重要指示,组织技术侦察人员共同进行了反复认真地分析研究后,认为:

  1、包尸用了二十种三十一件物品。其中被子上有大量血迹,并留有半个塑料或橡胶硬底的前掌鞋印,被子中部有七道刀痕,六道已贯通,可能是罪犯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声响而用来垫在室内较硬的地面上,进行分解尸体造成的。

  2、尸体分为头颅、上身躯体、两下肢三包,除头部有一处钝器伤和左侧胸腹部有28×14厘米大面积皮下出血外,其余部位没有一点伤痕,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属因财谋杀的可能性大,其他因素谋杀的可能性小。

  3、据吉安市七个看到和接触过运尸人的反映:运尸人身上有大量灰尘,操外地口音,对吉安市的地形不太熟悉,据此判断:尸体可能是从外县、市运来的,运尸工具可能是个体运输户的车辆,客车可能性小。

  4、被分解的尸体是一同到处转运的,其目的不是为了造成政治影响,可能是杀人现场处在人口稠密的地方,不便于隐藏尸体。罪犯认为把尸体运离现场越远,把公安机关发现作案时间拉得越长越好,以造成扑朔迷离,逃避打击。

  5、从死者胃内食物来看,死前二小时左右吃了白木耳、鸭子、辣椒、白米饭,凶犯与死者可能是至朋友好,晚上有一方以客位,受到热情招待。运包人可能是凶犯,或是凶犯之一。

  6、分尸的刀痕整齐,四个包的包裹捆扎也很整齐,似出于一人之手,运尸时只一人,因此,杀人分尸、运尸可能都是一人所为,但也不排除二人作案的可能。

  7、包装物中的衣、裤、袜、“555”牌提包是被害者的,其他物品属犯罪分子的可能性大。

  8、死者的拇指和小指指甲很长,手没有老茧,不是从事重体力劳动者,更不是农民,像从事轻体力劳动的手工业者或个体做生意采购员一类的人。

  9、包尸物中有一个蛇皮尼龙袋,上写有“肖明德’名字,可能是凶犯、被害者或其亲属中有叫肖明德的。

  根据对案情的反复研究分析,确定除在吉安市广泛深入开展调查外,为了扩大侦查范围,不致遗漏,公安处立即和地区交通监理所联合向全区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对十月一日到过或路过吉安市的任何机动车辆进行访问登记,了解是不是载运过类似包裹和人员。还翻印了死者照片,印发协查通报,请求各地协查和辨认死者。

  10月15日,由袁传清副处长主持召开了全区各县市分管刑侦的公安局长、刑侦队长紧急会议,会上放映了现场和尸检录像,详细的介绍了案情,要求各县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调查。

  会后,泰和县公安局及时传达部署了工作,通过侦查,使案件很快获得了进展。10月18日,县城澄江镇派出所通过访问调查得知:10月1日中午十二时,有个背军挎包的年轻人,来到泰和县城个体饮食店赣南餐馆,自称是“赣州人”。店主王国荣接待了他,通过商谈,以四元钱包下一个有三个床位的房间。出门时,年轻人随手在柜台边拿了一个店内出售的“乙丙酰胺”尼龙蛇皮袋。

  过了一会,年轻人从外面搬进一个麻袋放进房间,王国荣随后跟进去,用手触碰了一下,觉得里面软绵绵的。年轻人惊慌地叫他不要动,并说袋里是牛皮。随后,又从外面搬进三个包,并以房门钥匙掉了为由,换上自己的锁将房门锁上。

  中午一时二十分左右,年轻人问王国荣有否去南昌的车?王国荣便将他介绍给店门口驾驶摩托车的个体运输户谢新建,两人商妥,谢便载着年轻人及四个包于下午二时半左右到达吉安市,在去吉安军分区招待所的指路牌下卸车,付了十六元运费。

  专案组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派人进一步查证,有足够的理由认定: “10。11”案件的尸体是由泰和县城运往吉安市的。据此,领导亲自率领专案组转移到泰和县开展工作,为便于领导,统一指挥,组成了由处长门吉祥任组长,副处长袁传清、李富林任副组长,泰和县委常委、公安局长张孟钢、副局长张以亦,吉安市公安局副局长龚先明,公安处五科副科长周镇发、刘勇为成员的侦破“10.11”案件领导组。

  领导组下分技术、调查和联络三个小组,并及时召开了办案人员会议,分析案情。精确指出:杀人分尸第一现场在泰和县境内的可能性大,必须以泰和为重点,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发动群众,灵活运用各种侦查手段,查人、查物、查运输工具,抓住重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分片包干,坚决破案。

  在集中兵力于泰和县的同时,为及时通报情况,在有关地区、县、市协助下,由处领导亲自主持召开了本地区与泰和毗邻的万安、遂川、永新、吉安县、井冈山市公安局长会议。随后又邀请了赣州地区公安处,兴国、南康、大余、赣县、上犹等处、局长座谈会,共同分析案情。

  泰和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乡、镇(场,矿)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并在人、财、物各方面给予支持。

  专案组还多次召开了公安干警、乡镇公安员、司法员、各村委会支部书记、村长、治保主任;单位保卫干部、特种行业人员、机动车司机、个体户、相关的单位职工、外来副业人员等各种会议,组织有关人员观看现场和尸体录像,介绍案情,层层发动群众,提供线索,使侦破工作在全县展开。

  专案组按照分工,日夜紧张工作,线索来源不断,但经过查证,都否定了。时间一天一天过去,专案人员感到经过二十多天的工作,未曾发现像样的线索,有的人产生了心急、无信心的情绪。专案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进行思想教育,给予鼓励,并根据案情的进展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工作部署,改变工作方法。

  查物组再次对包尸遗留物一件一件进行认真仔细清理检查,柳暗花明,从中发现新的物品,使案情急速向前发展。11月8日,发现包尸遗留物中有广州出产的“钻石”牌落地电风扇塑料罩,经调查,泰和县五交化公司1986年经销过61台,于是抓住这一有力的物证线索,逐台查实塑料罩的下落。

  很快, 查到泰和县塘洲供销社职工范小平七月购买了一台,便把范小平列为重点之一进行查证。范小平,男,现年二十四岁,高小文化,家住泰和县中龙乡黄沙村,1980年6月顶替退休的养父,分配在泰和县马市供销社副食品加工部工作,1983年9月调塘洲供销社糕点加工部工作。

  1985年元月26日,范小平因参如刘苏奎为首的流氓团伙,被泰和县公安局收审过,因其罪行较轻,同年八月九日给予从宽处理释放,仍回塘洲供销社,行政上受到开除留用二年的处分。

  10月25日晚上,塘洲供销社曾召开职工大会,公布“10,11”分尸案案情,号召全体职工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10月26日,范小平未向领导请假,离开单位,出走原因和去向不明。范的未婚妻徐晓云(同单位)在范走后,情绪反常,经常愁闷和啼哭,并于11月3日也借故回家,一直未上班。

  调查中,又发现塘洲供销社有大量装盐的旧麻袋,其缝补的方法、针法和包尸用的麻袋的补丁完全相似。经辨认证实,包装尸体的麻袋是该社临时工刘来芳亲手缝补的。

  11月11日上午,对范小平的房间进行秘密搜查,发现了重要罪证。12日又对范的房间进行公开搜查取证,并确认泰和塘洲供销社职工宿舍二楼十四号范小平的房间就是“10.11”案件的杀人分尸第一现场,根据是:

  ①房间水泥地面上六处刀痕与随尸运走的棉被上留下的六处贯通刀痕、方位、角度、形状大小完全吻合;

  ②房间内一双红色塑料底拖鞋,其右脚花纹与分尸用的棉被上留下的鞋印完全吻合;

  ③床板、床架、墙壁上有刀刮、水洗的新鲜痕迹,水泥地面上有未洗净的血迹,墙壁上有微小的喷溅血点,经提取血样检验与尸体的血型相合,都是A;

  ④其未婚妻徐晓云证实,包尸体的被子、二个枕套、线毯、印花的绿色塑料布均系范小平所用之物;

  ⑤据塘洲供销社职工反映:范小平房间的床铺、家俱等在十月一日后全部搬移了位置。十月二日,有人看到范小平用水擦洗过床板,冲洗过房间水泥地面。

  杀人分尸第一现场找到后,专案领导小组立即重新部署,把兵力重点放到追缉范小平和围绕范小平的关系人,特别是九月二十九、三十日与范接触过的关系人,开展调查,弄清死者是谁?杀人分尸的原因?是范一人作案还是多人作案?

  调查中,干部职员反映:泰和县马市镇有个青年和范小平关系密切,常与范小平有来住。三十日下午四时来找过范小平,经过反复查证:这个青年叫江富民,男,现年二十岁,居住马市镇,待业青年。

  十一月十三日,侦破人员访问江富民的亲友,并将死者照片和现场包尸衣物给江富民的母亲、姐姐、姐夫辨认,结合其他各方面的查证,证实“10.11”杀人分尸案中的死者确是江富民。其依据有:

  ①塘洲供销社职工彭祖辉反映,九月三十日下午四时,看到江富民背一个“555”牌黑色包来找范小平,经查证:江富民于八六年九月中旬托人买了一个“555”牌黑包,包的底部有四个白色小塑料脚,掉了一只,这一特征与现场遗留物中的“555”牌黑色包相物合;

  ②据江富民的亲友证实,江富民的左脚母趾曾在搬运冰棒机时被压伤成残,在尸检中,死者左脚趾也有类似残疾;

  ④江富民离家出走时所穿、带的衣物与现场上的衣物相吻合。经出示现场衣物及死者脸部照片给江的亲属辨认,也认定是江富民;

  范小平畏罪潜逃,下落不明。专案组在组织力量追缉的同时,对“10.11”分尸案,是范小平一人所为,还是多人所为?进行了反复深入的调查,有充分的证据认定,杀人、分尸、运尸是范小平一人所为:

  ③据塘洲镇屠夫廖永根反映,十月一日晨,范小平向他借过一把砍骨头用的板斧刀。经比对,棉被和水泥地面上的刀痕是该刀所留;

  ④据塘洲供销社职工周国华、欧阳秋生、郑春林反映,是年国庆节值班,十月一日凌晨一点钟,他们三人和范小平在一楼办公室值班,范一直心神不定,坐卧不安。一点半钟到办公室的长条靠椅上睡了约数小时,又先后两次借故离开办公室。每次离开均在三十分钟左右。整个值班时间范沉默寡言,心态反常,表现鬼祟。四点半钟,范离开办公室,上午九点半钟才上班。在九月三十日晚至十月一日上午最近一段时间里,范小平有杀人分尸的时间及条件;

  ⑤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一日,除死者江富民在三十日下午找过范小平外,无另外的外人找过范;

  ⑥经查证:范小平的相貌特征及十月一日衣着情况与“赣南餐馆”、吉安市出现的运尸者相吻合。经王国荣、谢新建等接触过运尸者的人辨认范小平的照片后,证实运尸者是范小平。十月一日夜八点多钟,范小平一人住进泰和饭店106号房间,分析是运尸到吉安市后回来,因无船过渡去塘洲而住宿;

  ⑦十月一日中午十二时左右,塘洲供销社主任黄礼炳的爱人刘来芳,在县城自来水公司门口遇见范小平一人骑车,载有一个蛇皮袋子,从塘洲往县城方向走了,塘洲与泰和县城隔江相望,只有二、三里路程,白天有汽渡和人渡,过河方便。十月一日国庆节,过往人员拥挤复杂,多数人员都推自行车过渡,范乘人多之机,用自行车将尸体运到县城。十月一日下午单位加餐,范没有参加,有运尸时间;

  根据各方面调查和沿着他的轨迹寻找答案,有充分理由证实:范小平是为了谋财杀死江富民的。

  ①范小平急需钱用。范小平与徐晓云一九八四年确定恋受关系,徐晓云(19岁)虽未到结婚年龄,但两人长期同居,先后人工流产五次。八六年七至九月份,范小平先后购买了电风扇、电视机等物,九月商定结婚。因徐的父母反对,徐要范拿出几百元钱给自已父母,准备与家中脱离关系。范每月只有五十多元工资,经济来源少,平时花费又大,一时拿不出来;

  ②江富民今年九月二十一日向马市镇荆洲村潘能平借过一千元钱,九月二十九日离家外出时,对家中说出去做钨砂生意,身上带有五百余元现金。三十日下午来到供销社找范时,被范小平发现,而顿起谋财杀人之心;

  ③据徐晓云反映,范身上并没什么现金,而“赣南餐馆”的王国荣和吉安市庄娘送都发现运包人(即范小平)从军用挎包内拿出一大叠现金,说明范已捞到了钱;

  ④范小平本来经济拮据,但八六年十月中旬却花三百一十七元买了一台双卡收录机,十月十四日又在银行存过一百七十元。这充分说明,范的经济来源不明。

  将杀人分尸罪犯范小平追捕归案,已成为专案组十分紧迫的任务。为此,专案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决定,采取七条措施:

  ①向全省各地及邻省发出查缉范小平的通报。根据范小平在广州、南昌、吉安、永新等地有关系的人情况,为防止范逃窜到这些亲朋好友中落脚,先后派出力量专程到这一些地方进行布控、查缉;

  ②迅速查清范小平的所有关系人,并逐一布控,对其关系人较多的马市、中龙、小龙、塘洲、桥头、碧溪、沙村等地,布置专门力量,蹲坑守候;

  ⑥将其未婚妻徐晓云作为“诱饵”,通过县供销社,将她安排在具城的主耍交通路口的日用杂货门市部上班,从中发现线索;

  ⑦范小平原在小龙钨矿搞过挖钨砂的副业,为防止范以挖钨砂为掩护,潜藏在矿山内,先后派出专人到本地区和赣州地区的大小钨矿进行查缉。

  通过上述工作,各地先后发现许多可疑线索,小龙追捕组根据群众报告,十一月七日、八日、十五日先后发现范小平在小龙出现。据此,专案领导小组认为:范的生父母、养父母部住在小龙矿区附近,他自小在矿区长大,对矿区情况熟悉。八六年上半年又在小龙钨矿矿区挖过钨砂,估计会使出浑身解数,潜回小龙,躲藏在矿区窑洞或混迹在外来副业工当中的可能性很大。必须及时作出调整力量,进驻小龙围捕。

  十一月十九日,地委副书记王金凯在门吉祥处长陪同下,来到泰和县与泰和县委副书记刘育椿、县长郭荣腊一道观看了范小平杀人分尸的第一现场,听取了侦破工作的汇报。十一月二十日,王书记、门处长、刘育椿副书记和专案组其他领导成员赶到小龙,在王金凯副书记的亲自主持下, 召开了由小龙镇、中龙乡、小龙钨矿的党委书记、矿长、武装部长、公安、司法员以及侦破人员参加的会议。王书记在会上精心组织,并指示,要把小龙作为追捕重点,以快取胜,用重兵堵住与泰和毗邻的“三县六路”,充分发动群众,严密控制范小平的亲友,尽快查获范小平。

  专案领导小组根据王书记的指示,组织了一百多名公安政法干警、单位保卫干部、乡镇干部云集小龙,通过九个昼夜的围、追、堵、查,共清理了二百五十多个民用窿洞,调查了二千多名外来工,对范小平的所有亲友逐个进行了严控,均未发现范小平的踪影。

  实际上,范小平在我重兵围追下,感到法网恢恢,潜逃徒然,在走投无路情势下而自我引爆,炸死在小龙一民窑废窿洞里,从而结束了他可耻的一生。

  十二月十四日,小龙镇木器社职工徐洪远在小龙矿一民窑窿洞里找钨砂时,发现一具不完整的尸体,经侦破人员初步认定是范小平。随后,专案领导小组全部成员带领侦技人员,到实地勘查,认定洞内被炸的这具不完整的尸体,就是要追捕的罪犯范小平,依据是:

  ①经勘查,发现尸体的窿洞全长17米,高1.42米,宽0.75米,洞内没有弯路,仅能容一人进出,爆炸处留有打火机,燃烧过的香烟及二寸长的导火索,可完全排除第二者引燃爆炸的可能;

  ②洞内尸体的军用挎包和一个女式人造革两用包及包内的手电、毛线衣等物,经徐晓云辨认,证实全部是范小平外出时身着和带走的衣物。其中二件被炸碎的开丝米衣服,系徐晓云亲自编织的。包内一本材料纸有“塘洲供销社信笺‘’字样;

  ③现场遗留物中有牛头牌钥匙二把,用这二把钥匙可以分别开动塘洲供销社范小平、徐晓云二人的房门;

  ④现场遗留物中有一张十月二十六日范小平在小龙饭店的住宿发票,尸体旁一块石头下有一本泰和县劳动服务公司发给范小平的糕点加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证书上贴有范小平的一寸免冠照片,盖了钢印;

  ⑥专案组曾经在范小平房间里搜出了三枚雷管,且范小平八六年上半年在小龙钨矿的民窑里挖过钨砂,今年九月下旬曾多次与别入到河里用炸药炸鱼。范小平私藏有雷管炸药,并懂得使用,可以引爆自杀。


发表人:乐鱼官网平台   发表时间:2024-10-28 20:18:30    阅读:26881 次